這把火已經燒了4年!
我很想知道中華民國台灣法院「睜眼說瞎話」可以到幾時!
宏盛水悅預售興建時X棟起火,前後大約燒了50分鐘。宏盛不給退但口頭同意並進行換屋。
換屋換到接近完成(已談到若出價經上級同意是否可一個月內交屋),
宏盛突然宣布取消換屋,直接解約沒收122萬(15%非法違約金+5%非法提存)。
宏盛厚顏無恥自導自演,製造換屋不成無法確定換屋標的假象--掩蓋其不進行原契約撥款的卑劣行徑,違法違約吞吃122萬。
1.原契約已對保完成並支付本票/授權書/過戶契約/貸款契約,並未滅失。
2.換屋並無契約,換屋不成即無法取代原契約,並無「法律原因」可以無契約的換屋行為行使沒收 (民法177條-不當得利)。
宏盛董事長林新欽為台大法律系大學長,又為前新北市議會秘書長,出身政治世家,
一審法官為台大法律系學弟--完全不回應「合乎契約之對保交付本票事實」。
二審審判長為台大法律系學弟--竟對完全合乎契約的本票對保流程判決「不足為採」。
三審審判長亦為台大法律系學弟--完全未回訴狀,只草率剪貼所謂「三審是法律審-只審法條有無錯誤」為程序不符。
再審法官又為台大法律系學妹--對再審過程中再議一二審即提出的「民法177條-不當得利」「民法101條-合約完備」已超過再審起算30天!
一二三再審四位台大法律系學弟妹法官皆以「規避事實」處理本案件,再濫用法理草率蓋章「程序不符」,以法律專權欺壓善良無辜老百姓!
法官「規避事實」如下:
1.契約書中明載委辦貸款約定為「全權代辦」,宏盛公司未負「全權代辦」之責,反而「全權吞吃」!
2.原契約已對保完成並支付本票/授權書/過戶契約/貸款契約,並未滅失,宏盛違約違法未進行產權移轉交付應交付之房地(民法101條-合約完備)。
3.換屋並無契約,換屋不成即無法取代原契約,並無「法律原因」可以無契約的換屋行為行使沒收 (民法177條-不當得利)。
老百姓辛苦存來購屋的血汗錢豈可以如此知法玩法吞吃抹盡!!!
https://youtu.be/659ZwfZeyQY




宏盛水悅浮貼AB約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於105年5月26日簽訂「宏盛水悅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A契約),108年2月26日於再審被告總公司公開辦理對保時,再審被告要求再審原告以增加裝潢費為由(3萬/坪x 18.6坪=55萬),配合修改附件七> 房屋土地付款明細表,將合約價位606萬調整為661萬(下稱系爭B契約),(原購價606萬+ 裝潢費55萬= 661萬),並將B約覆蓋於A約之上。
1. 實際契約成交價606萬(系爭A契約)與虛偽契約成交價661萬(系爭B契約)並非同時存在之AB約,乃A為B所覆蓋,無法復原,即系爭A約已為系爭B約消滅。以下所論系爭A約已為諾成契約。
2. 虛偽契約成交價661萬(系爭B契約)乃通謀虛偽,依民法第87 條第1 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故再審原告主張:系爭A契約與系爭B契約皆為無效契約。
民法第 113 條: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很倒楣!相信信義代銷介紹的房子<宏盛水悅>。除了被吞吃122萬外,還付出4年進出法院的心力交瘁。一個審要繳3萬左右的審判費和8萬左右的律師費,法院房地產專業素養不足判決荒謬豈能接受呢?現在準備到第五審(1、2、3、再審、再再審)。 (3+8)萬x5審=55萬。122萬+55萬=177萬,恐怕完全付諸流水....不斷燒錢付錢給法院「換駁回」只是稟信天地正氣,只要一息尚存絕對不能接受這樣不公不義的判決!
宏盛中斷換屋沒收價金不仁不義已經夠噁心,我原來的房子都已完成對保開立本票豈有無取得貸款之理(豈有此理1),就算不能取得貸款,我已開立481萬本票,本票可申請裁定強制執行(這不是法院的例行公事?豈有此理2),就算本票也拿不到錢,那依約(磋商條款)也是宏盛應開立24張期票(住你幸福專案內詳)支付,而不是直接解約沒收(豈有此理3),就算宏盛故意不開立期票,依約我也可以自辦貸款,法官憑什麼說我沒付尾款?(豈有此理4),宏盛樣樣違法,條條違約,在司法庭上處處亂法違紀,卻一路無咎獲得司法放行。我是不是應該告中華民國法院?
民進黨政府執政近8年,做的最差的就是司法。跟國民黨時代比腐敗,真是有過之無不及。可能民是靠政治獻金起家的吧,弄一個國民法官網內互打不叫司法改革,多次申訴總統府/行政院長/司法院長皆罐頭式回覆「尊重法官獨立判案」?法官可能因專業領域、生命經驗不同而有錯,法官也是人必然有執,有偏,有私,公權力對司法權的失控和失衡才是台灣司法最大的問題。任何有司法之冤、司法之痛的老百姓都不可能會再相信這個司法腐敗的政府。

從前父執輩的建商承續日本時代的誠信原則---實實在在地蓋房子。實實在在地打合約。
什麼時候開始,建商隨著房子蓋得問題越來越多,開始流行用「吃人合約」解約沒收「善良購屋者」的血汗錢。一開始是1戶、2戶,現在甚至有50多戶集體被沒收的都市傳說,真是駭人聽聞。
買方如果對驗屋不滿意,堅持修繕到好才交屋,或要求換屋,如果超過繳款期限,很容易"不知不覺""被沒收",對方又故意不告訴你,或讓你以為修繕或換屋進行中不用付款沒關係.....
輕者一百萬,重者甚至一千多萬。試想平民老百姓要存養多少年才有這樣的備款,這些建商倚仗買方的簽名"違約論處","吞吃有理"--吃相十分噁心、貪婪。
買預售屋通常是給願意相信建商、信任建商願意把積蓄多年大把銀兩預先交付給建商的買方。建商的天職應該是蓋好的房子,做好滿意服務。沒想到沒完成託付,反而利用買方對合約的不懂、沒注意、或沒看清楚,"合法"把錢吞吃掉。這是什麼世代?什麼人心? 黑暗、墮落至此。
所謂「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希望我們的法務單位能重視台灣社會存在這樣的「購屋災區」,為這些日夜輾轉難眠的「苦難同胞」進行審理調查。









 



< 宏盛水悅 > 使用執照 加註

使用執照加註是使用執照的附註條款。建商建物土地產權移轉時必須完成的相關規定,檢視建商是否悉照遵守,作為買賣契約的合法性與將來社區點交的重要參考。






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實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大法官會議第五○九號解釋意旨參照。

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其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評論、評斷或批評者而言,
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其標準如何,則應就具體之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資為認定,一般而言,
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
所謂適當之評論者,即其評論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範圍之程度,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

我在法庭大聲控訴宏盛吃了我的房子。

檢查官說我們在乎的是合不合乎「詐欺」這個法條的定義,跟你希望的「公平正義」是有差距的。

我說,宏盛公司欺騙我只需談換屋不必理會存函。然後又用存函吃了我的房子。這不是「詐欺」是什麼?


尊敬的檢察長您好!
敝人是110年度偵續字第249號麗股 原告之一徐○
105526日購買<宏盛水悅>-F,今至法院控告宏盛公司詐欺。
<宏盛水悅>蓋到F發生火災,宏盛公司同意讓敝人換屋。還在進行中,忽然片面解約,沒收20%期款(15%違約,5%提存)80%本票款(本票未歸還)
換屋進行中,業務部表示「催款存函說是財會部例行公式不必理會,只需繼續辦理換屋」,使敝人誤信配合宏盛公司業務部辦理換屋程序即可。宏盛公司再以合約貸款期限已屆,吞吃本人給付房款20%價金及80%本票。 

詳細說明如下:
1.依約付清全額款項 (完成對保手續並開立八成本票)
敝人購買<宏盛水悅>各期款皆按時繳納,第九期款亦悉照付款程序如期辦好對保手續並開立八成本票(1理電話錄音20210111  2銀行開立貸款帳戶)。敝人悉照合約如期繳款,宏盛公司已收20%期款和80%本票款。本票*可「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等同現金,本人實已付清全額款項,宏盛公司卻未將房屋如期交付敝人。反而片面解約,吞吃本人給付房款20%價金及房款80%本票。
(* 所謂「本票」,是指開立票據的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保證自己於票上所載之到期日,會無條件支付票載金額給受款人或持有票據的執票人。所以本票的性質屬於「信用票據」,用來保證發票人未來將會支付票載金額。而為了增強這種擔保性質,票據法還規定執票人於到期日未獲付款時,可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

2.經新北市消保官協調後,宏盛同意進行換屋帶看
敝人因為火災樓層與宏盛談換屋,火災戶是-F,敝人購買戶為-F(因編號避4僅隔一戶),雖非火災當戶,但因為同住父親有精神耗弱問題,拒絕住火災樓層,敝人以存函附就醫證明 (3:馬偕醫院精神科所開「精神耗弱」建議遠離壓力源證明)向宏盛公司要求換屋,由蕭小姐回電同意並告知已請業務部陳(k)負責協商換屋 (4:宏盛業務部陳LINE換屋對話紀錄20190528),並同時於108-6-25經新北市消保官協調火災樓層戶與敝人共3人與宏盛進行換屋 (5: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案件處理紀錄)
 
3.換屋尚未完成之際,宏盛公司通知原戶(-F)對保
因敝人曾任職建設公司經理多年,深知按合約繳款之必須。於對保當天言明換屋尚未完成但依約先行完成對保之意,經承辦對保窗口魏小姐向上呈報後同意繼續進行換屋。劉主任主動來電表明公司換屋誠意,安排偕同業務部何先生帶看。帶看期間,宏盛業務部小姐(未見面以電話聯絡超過10次以上)、劉主任與何先生(帶看2次以上)態度很客氣殷勤。  

4.已辦妥對保、交付本票/授權書之貸款程序實無欠繳問題。業務部亦說催款存函是例行公式不必理會
換屋期間收到宏盛公司催繳第九期尾款存證信函。因本人已辦妥對保、交付80%房款本票、授權書之辦理貸款程序,自然沒有「欠繳」之問題小姐、劉與何先生亦言「催款存函說是財會部例行公式不必理會,只需繼續辦理換屋(6:蔣師民事辯論意旨狀何先生證詞p9)  

5.宏盛寄發<宏盛第九期催款存函> 後完全允許商談換屋
<宏盛第九期催款存函>第一次寄發是在1081024日。(7:宏盛第九期催款存函)   劉何先生帶看換屋最後是在109113日。(8:印傭FB ,記錄1091 13日敝人和家母弟弟去宏盛水悅看屋。) 也就是有2個多月宏盛在寄發<宏盛第九期催款存函>後完全允許現場帶看換屋。如果以換屋標的和價位的談判一直延續到109228日來算,4個多月宏盛在寄發<宏盛第九期催款存函> 後完全允許商談換屋。  

6.誠意出價28/坪高於成交行情
主任與何先生第一次帶敝人和小弟看樓敝人無法接受。第二次再帶敝人和家母、印傭和大弟看樓敝人還是無法接受,當天又看原始購買戶-F。如果不是劉何兩位先生帶看開門,敝人等不可能有權限和鎖匙進去屋內。(9:家人拍攝現場帶看照片)何先生極力建議敝人選擇面海景樓,因敝人大哥已買樓,父母來住上下樓十分方便。然擔心樓將來會被未來宏盛建案擋到海景表示不接受,何先生說另有一戶宏盛保留戶樓,底價是30萬/坪。敝人馬上接受並出價28萬/坪。(10:蔣律師民事辯論意旨狀何先生證詞p9) 2016年大哥買27萬/坪。事實上2019淡水房價是走跌的,2019年敝人出28/,非常具有誠意。(11:淡水新市鎮房屋成交行情) 

7.宏盛條件霸道強硬,片面解約並吞吃價金
後來何先生答覆公司不同意。敝人問公司一定要30/坪嗎?何先生說公司現在可能要30萬/坪以上”(未表明數字)。依台灣購屋風俗慣例房屋議價有來有往,買方不可能一開始完全按照賣方牌價出價,宏盛理應安排雙方商談加價以維公平交易。然而2019228日敝人還和蕭小姐電話談價,蕭小姐甚至要求如果28/坪公司同意必須在一個月內交屋,敝人亦表示同意。不料31日何先生來電說公司已沒收15%提存5%無法繼續進行換屋。(12:蔣律師民事辯論意旨狀何先生證詞p8) 

8.<宏盛水悅>合約規定,完成貸款程序是乙方(宏盛)的權責
宏盛公司表示乃因敝人未於合約規定期限內完成貸款程序故沒收提存價金。
試問:完成貸款程序是甲方()的權責還是乙方(宏盛)的權責?
<宏盛水悅>房屋買賣預定合約書第十五條規定,乙方(宏盛)依約完成本戶一切….,應通知甲方()完成驗收手續 (13:宏盛水悅房屋買賣預定合約書第十五條)
(1)如果沒有談換屋。接下來程序應該是:乙方(宏盛)安排驗屋>甲方()初驗>甲方()>甲方()簽收>乙方(宏盛)辦交屋>乙方(宏盛)通知銀行撥貸款,
(2) 如果換屋。接下來程序應該是:確定甲方()戶別>乙方(宏盛)安排驗屋>甲方()初驗>甲方()複驗>甲方()簽收>乙方(宏盛)交屋>乙方(宏盛)通知銀行撥貸款,
乙方(宏盛)自己完全沒有執行自己應該對甲方()完成的「驗屋>初驗>複驗>簽收>交屋>通知銀行撥款」之辦理貸款程序。
本人完全沒有拒絕或不履行「驗屋>初驗>複驗>簽收>交屋>通知銀行撥款」之意思或行為。
 
宏盛只提供換屋。換屋進行中,忽然把甲方()沒收提存。古人有言,「不教而殺謂之虐」,宏盛公司已收所有價金卻未完成交屋,以欺騙手段誤導敝人僅談換屋即可。再以莫須有理由(未於合約規定期限內完成貸款程序) 吞吃吃本人給付房款20%價金及80%本票。 

居心十分卑劣,故控告詐欺。

這是一家完全沒有反省能力的宏盛大大大建設公司。不處理是這家公司的基調----永遠擺出 "我們的律師群非常強,不怕你告。"
不要說對不起一群死忠的"宏粉"了。你對得起你們的大家長--對台灣這塊土地有貢獻的宏泰林堉璘老董事長嗎?
你們對得起大部分是首購的年輕族群嗎? 對得起純樸善良的台灣社會嗎?
對得起美麗的淡海的風,淡海的浪,淡海的夕照?   
        
此建案有嚴重水錘,中低樓層已發現不止一個水錶在漏水,
宏盛建設公司遲不修繕,此水錘主要來自中低樓層在高樓層發出巨大水錘音,
長久中低樓層水管有可能會因為長期水錘而有水管變形閥門受損而漏水風險。

此建案有嚴重水錘,中低樓層已發現不止一個水錶在漏水, 宏盛建設公司遲不修繕,此水錘主要來自中低樓層在高樓層發出巨大水錘音, 長久中低樓層水管有可能會因為長期水錘而有水管變形閥門受損而漏水風險。






 

我們有幾戶因為火災樓層談換屋,宏盛業務部態度很客氣殷勤,存函說是財會部例行公式不必理會。收到存函後有3~4個月也一直在進行換屋。忽然間一個通知說房子被解約,沒收15%,提存5%。

(法官問<宏盛水悅>共有多少戶被沒收,回答共有50多戶 !!!法官說,這個數字的確有多了一點。><)

然而一審我們竟然被判敗訴。這一群玩弄法條的人-宏盛大公司+大律師+大法官。只挑出對宏盛大公司有利的法條,完全掩蓋對購屋人有幫助的法條。我們辛苦半輩子的錢就這樣被吞吃付諸流水。致善良購屋人於水深火熱之中。(現在的我憂愁煩惱夜不能寐,已瘦將近20公斤....)

法院豈是吃人契約書、擄屋侵占集團的捍衛者?

以後大家買預售屋都要先讀六法全書,所有東西都要拍照,所有對話都要錄音。所有業務員的話都不要相信。

這是什麼世界?自由、民主、美好的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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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Sway大大 濟弱扶傾--有注意到我們這些水深火熱中的「宏粉」
(很不幸「宏粉」被「宏狠」 TT )。
 您真的是房地正義的大英雄 !!!
ps. 「宏粉」一詞是新北消保官周繼雄先生說的,他語重心長地告誡宏盛法務:這些來消保官申訴的人都曾經是你們的「宏粉」啊 !!!

2021年1月11日

(XX銀行語音系統………請按0由總機為您服務……….) 

總機小姐:XX銀行您好。

徐○娟:我要找○○室X襄理。 

總機小姐:他的大名?

徐○娟:X○○。

總機小姐:請稍候一下。

徐○娟:謝謝。

總機小姐:他是新調回來的嗎?

徐○娟:聽說他現在在這邊。

總機小姐:請稍等幫您轉接。

……………………………………………………………………………………………………………

X襄理:營業處。

徐○娟:請問您是X襄理嗎?

X襄理:是。

徐○娟:X襄理您好。我是徐○娟。我在108年在XX分行辦宏盛水悅貸款,不知道您記不記得?我們那時有幾戶要跟宏盛談換屋delay後來的程序。後來的事不知您清楚嗎?

X襄理:什麼事?

徐○娟:我們後來一直跟宏盛談換屋。談到109年還在跟他們談。忽然間就把我們提存了,我們也很意外。那時候有一位蕭○○,我都已跟他談到價格了,她忽然說總公司來了一個通知說不准談了。把我們的錢沒收了違約金15%。我是給了他20%前期款,他把剩下5%放在銀行提存。我們幾個人都遇到這樣的事情,我們有3人聯合起來請律師現在跟宏盛進行民事訴訟中。宏盛說根本沒跟我們談換屋,後來我們就把這樣的事跟法院講,法院那邊要傳您當證人,因為當初貸款是您經辦的。

X襄理:你傳我當證人我也不能跟你證明什麼,你應該跟公司去談。

徐○娟:是,我們都有跟公司談,我有找Y襄理,他有給我一個開辦存摺證明,預繳1500元的費用。他有把費用退給我的地方註名”退回宏盛水悅開辦費”,已傳給法院。

X襄理:你傳我沒有用,看有沒有跟蕭○○的LINE。

徐○娟:蕭○○已離職,他也上法院當證人,該說的她有說,有些則說不記得。現在法院是問,已經對保,也開辦貸款,為什麼銀行沒有撥款?

郭○理:你要換屋擔保品沒有確定,怎麼撥款?追溯到源頭,你跟宏盛要去談,跟我說沒有用。你的房子沒有講定,我沒辦法做下去,我當初就跟你講要趕快確定。

徐○娟:宏盛經辦人如蕭○○等幾個經辦都承認有(帶看換屋)。但宏盛寄來的律師函卻說沒有換屋這件事,那不是很離譜嗎?

X襄理:你有沒有換屋我沒辦法確認,我們只能等你簽好跟宏盛換好屋的合約才能確認。

徐○娟:宏盛有跟你說明這件事?

X襄理:沒有。只有你在說換屋,所以我告訴你要趕快去找公司。

(編按: 換屋是經由魏小姐向公司詢問同意後進行的。告知X襄理換屋事宜也經過魏小姐認可)

徐○娟:是啊,我們的確是找公司談,現場也看過2次房子,也談到價格。我想他不是針對我,最後沒有交尾款的人都被提存了。這個數量還滿大的。我跟宏盛一坪出28萬,蕭○○還說她幫我去談,如果公司同意的話,要在一個月內交屋。都已經談到這樣,過兩天忽然說都不可以談了,已經都提存。我們也是把這樣的事跟法院講。宏盛很奇怪,竟然說沒換屋這件事。我的家人也跟我去現場2次,都有拍照,都有接頭的人和直接證據。只是現在法院問為何銀行沒撥款?我們是有解釋,跟你剛說的一樣。因為還沒確定是哪一戶,會有加減價--會有增加或減少價金的可能性。

X襄理:法院問這個也太沒SENCE,你房子都還沒確定,我怎麼撥款,我怎麼敢撥款,這都是後面的東西。這代表程序還沒完整,你跟公司的書面都還沒簽定,我們怎麼可能撥款。

徐○娟:我有同事在YY分行拿到授信資料,XX分行說已經銷毀。確定嗎?

X襄理:我不確定。這案子大部分已結案,只剩幾個沒確定,我不知道他們後面怎麼處理

徐○娟:不用證明有沒有換屋,這跟你們沒關係。只要確定有在你們銀行辦過貸款。我跟Y襄理講,他說他能做到的是證明開辦費退回。 

X襄理:你有做申請的動作,只是最後沒有完成,我們就把錢再還給你 

徐○娟:是。您可以出庭證明嗎?如果法院傳喚您。我們的確有在您那邊辦對保辦貸款,您可以幫忙嗎? 

X襄理:找Y襄理比較好,最後是交接給他。水悅案子有撥款的就結案了,剩下最後幾個沒結案的我有告知理Y襄理狀況怎麼樣,他可以幫你證明這個案子是有申請但沒有完成。你現在叫我去,我的立場有點尷尬。這個案子我已經全部移交他了。

徐○娟:記得還有一位經辦L小姐,有催我件,問換屋談好了嗎。記得她姓L。後來Y襄理好像也不是太清楚,只說在電腦有查到的確有開辦費這件事。理當要退給我1500元(開辦費),他就退給我。有註明”宏盛水悅開辦費退回”。 

X襄理:我知道。不過她好像也調分行。姓Y?姓Z? 

徐○娟:她是姓什麼?Y襄理說單位從來沒有一位小姐姓Z。我覺得她比較清楚。她曾打過兩次電話給我。 

X襄理:我都會push。 

徐○娟:她還在X嗎?Y襄理好像不是很清楚。 

X襄理:我有跟他提你要換屋狀況,一直沒有把合約再送過來。他只知道這樣子。你說跟宏盛換屋我不會知道,你的案子一直停在那邊,我們小姐也一再催你。 

徐○娟:我們一直在跟宏盛談,一定要去看屋。一共看兩次。那年又逢過年中間休很長的假。那年11月我的父親過世,家裡又忙一陣子。那段時間很忙亂,但我有跟他們確定多少錢買,只是忽然間.....。蕭○○還跟我說這也不是他們願意的,叫我要上法院。我跟她說錢被提存了,她說你們上法院好了,她也沒辦法。她也退休離職了。民事庭她有出來,該說的他都有說--有去看房子,有換屋,是有談到這樣。

X襄理:對啊。你現在叫我去我能幫你證明什麼? 

徐○娟:證明我們有在你那邊辦。記得是在宏盛總公司。

X襄理:在宏盛總公司那邊辦對保。

徐○娟:我先跟魏小姐對好保,然後就去你那邊開辦貸款,只要證明有開辦這件事情。至於換屋的事不用您證明,只要證明有辦貸款這件事。法院要寄通知書給您,問XX分行收得到嗎?Y襄理說可能AA比較收得到。有車馬補助費。 

X襄理:我全省到處跑,你要我回來出庭根本沒有辦法。今天在辦公室明天又要出門去了,我不可能等你去出這個庭。如果你要證明有沒有辦過,這個部分我和Y襄理討論一下好不好?事實上這個東西在他手上。

徐○娟:好。他跟我說資料都銷毀了,我有一位同告B小姐,她在CC分行辦,CC分行有退給他當初開辦的資料。

X襄理:東西銷毀他也有看到,是不是?他能不能可以去做這件事。他有收到你的東西,只是後來沒有完成。這個部分因為整個案子close,所以他才把它銷毀,才退錢給你,對不對? 

徐○娟:對。如果紙本銷毀,是不是還有電腦資料可用螢幕列印出來。

X襄理:因為你的案子沒有進到電腦。你的合約不是新的,你還沒有簽好合約。所以那案子一直催你,因為無法進電腦,根本還不能做。

徐○娟:還有沒有什麼辦法?我有提存摺的資料,是不是還有更好的?....

X襄理:存摺就是證明。不然你不會沒事來我們銀行開這個存摺。 

徐○娟:是啊。

X襄理:上面也有註明他退給你開辦費。 

徐○娟:這個有跟法院講。法院想知道為何沒有撥款。 

X襄理:沒有撥款就是你房子還沒確定哪一間我怎麼撥款。 

徐○娟:是否可以和Y襄理討論一下。是否真的都銷毀。為何CC分行沒有銷毀。 

X襄理:這我不知道。 

徐○娟:因為有些人有要到。我沒有。 

X襄理:沒有結案的東西都已移交給他,至於他怎麼處理這個我並不了解。如果你要我們銀行證明你有來申請這個案子,他也可以。那個東西本來就在他手上。

徐○娟:當時我們對保有簽一張本票,這本票是給你們還是宏盛拿走? 

X襄理:宏盛拿走。 

徐○娟:確定到你那邊去對保的人一定都是先簽好本票?

X襄理:對。因為宏盛都會先去他們公司。公司那邊的手續辦完備,他們才會帶過來銀行這邊辦貸款。他們的程序都是這樣。 

徐○娟:可能法院要問的就是這些程序。確認宏盛與銀行的流程。 

X襄理:因為你的房子就還沒確定哪一間,都不用講到後面說什麼撥款的問題。

徐○娟:現在癥結是--他(宏盛)把我們的錢沒收提存的原因是說我們沒有繳尾款,但事實上我們對保都對好了,本票也簽了,該繳的都繳了,只是等換屋。換好屋就可以重新跟你們連結,談撥款或條件重談,問題是到最後他們也沒有確定啊。 

X襄理:程序走到一半就斷了沒有接下去啊。 

徐○娟:以我們的立場我們都一直有跟他們談,只是他們公司忽然間斷。蕭○○也覺得很驚訝。蕭○○前一天還跟我說,明天回覆我看可不可以1個月內交屋,我說好。隔一天她請一位何○○打電話跟我說,公司說都不能再談了,就是沒收了。我交了他(宏盛)120幾萬,這樣都被吃掉了。宏盛也夠狠的。還不只我,那麼還那麼多人,聽說還有人在國外因疫情沒辦法回來,這樣也給人家沒收提存。我們很多人被沒收,一戶一~二百萬,這樣不是.....不義之財賺那麼多。還有交屋交不過,有漏水問題的也被沒收提存。很奇怪。你看我們很辛苦,買一間房子很不容易,這樣就把我們吃掉。我們就幾個人聯合起來請律師跟宏盛談,宏盛還竟然說他"根本沒有跟我們談換屋"。怎麼可能?如果沒有談換屋他是不是應該催我們趕快驗屋,交屋,請銀行趕快撥款。因為我們都對好保,本票也收了,照理說就是要撥款。他也沒有請你們撥款,宏盛真的很奇怪。 我看是不是有什麼辦法可以證明我們有去X銀辦這件事情。不然我問一下我的律師,看我的律師怎麼說,我再跟您聯絡。 

X襄理:好。

徐○娟:我再跟您聯絡。不好意思打擾您。謝謝您。再見。

X襄理: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