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法庭大聲控訴宏盛吃了我的房子。

檢查官說我們在乎的是合不合乎「詐欺」這個法條的定義,跟你希望的「公平正義」是有差距的。

我說,宏盛公司欺騙我只需談換屋不必理會存函。然後又用存函吃了我的房子。這不是「詐欺」是什麼?


尊敬的檢察長您好!
敝人是110年度偵續字第249號麗股 原告之一徐○
105526日購買<宏盛水悅>-F,今至法院控告宏盛公司詐欺。
<宏盛水悅>蓋到F發生火災,宏盛公司同意讓敝人換屋。還在進行中,忽然片面解約,沒收20%期款(15%違約,5%提存)80%本票款(本票未歸還)
換屋進行中,業務部表示「催款存函說是財會部例行公式不必理會,只需繼續辦理換屋」,使敝人誤信配合宏盛公司業務部辦理換屋程序即可。宏盛公司再以合約貸款期限已屆,吞吃本人給付房款20%價金及80%本票。 

詳細說明如下:
1.依約付清全額款項 (完成對保手續並開立八成本票)
敝人購買<宏盛水悅>各期款皆按時繳納,第九期款亦悉照付款程序如期辦好對保手續並開立八成本票(1理電話錄音20210111  2銀行開立貸款帳戶)。敝人悉照合約如期繳款,宏盛公司已收20%期款和80%本票款。本票*可「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等同現金,本人實已付清全額款項,宏盛公司卻未將房屋如期交付敝人。反而片面解約,吞吃本人給付房款20%價金及房款80%本票。
(* 所謂「本票」,是指開立票據的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保證自己於票上所載之到期日,會無條件支付票載金額給受款人或持有票據的執票人。所以本票的性質屬於「信用票據」,用來保證發票人未來將會支付票載金額。而為了增強這種擔保性質,票據法還規定執票人於到期日未獲付款時,可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

2.經新北市消保官協調後,宏盛同意進行換屋帶看
敝人因為火災樓層與宏盛談換屋,火災戶是-F,敝人購買戶為-F(因編號避4僅隔一戶),雖非火災當戶,但因為同住父親有精神耗弱問題,拒絕住火災樓層,敝人以存函附就醫證明 (3:馬偕醫院精神科所開「精神耗弱」建議遠離壓力源證明)向宏盛公司要求換屋,由蕭小姐回電同意並告知已請業務部陳(k)負責協商換屋 (4:宏盛業務部陳LINE換屋對話紀錄20190528),並同時於108-6-25經新北市消保官協調火災樓層戶與敝人共3人與宏盛進行換屋 (5: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案件處理紀錄)
 
3.換屋尚未完成之際,宏盛公司通知原戶(-F)對保
因敝人曾任職建設公司經理多年,深知按合約繳款之必須。於對保當天言明換屋尚未完成但依約先行完成對保之意,經承辦對保窗口魏小姐向上呈報後同意繼續進行換屋。劉主任主動來電表明公司換屋誠意,安排偕同業務部何先生帶看。帶看期間,宏盛業務部小姐(未見面以電話聯絡超過10次以上)、劉主任與何先生(帶看2次以上)態度很客氣殷勤。  

4.已辦妥對保、交付本票/授權書之貸款程序實無欠繳問題。業務部亦說催款存函是例行公式不必理會
換屋期間收到宏盛公司催繳第九期尾款存證信函。因本人已辦妥對保、交付80%房款本票、授權書之辦理貸款程序,自然沒有「欠繳」之問題小姐、劉與何先生亦言「催款存函說是財會部例行公式不必理會,只需繼續辦理換屋(6:蔣師民事辯論意旨狀何先生證詞p9)  

5.宏盛寄發<宏盛第九期催款存函> 後完全允許商談換屋
<宏盛第九期催款存函>第一次寄發是在1081024日。(7:宏盛第九期催款存函)   劉何先生帶看換屋最後是在109113日。(8:印傭FB ,記錄1091 13日敝人和家母弟弟去宏盛水悅看屋。) 也就是有2個多月宏盛在寄發<宏盛第九期催款存函>後完全允許現場帶看換屋。如果以換屋標的和價位的談判一直延續到109228日來算,4個多月宏盛在寄發<宏盛第九期催款存函> 後完全允許商談換屋。  

6.誠意出價28/坪高於成交行情
主任與何先生第一次帶敝人和小弟看樓敝人無法接受。第二次再帶敝人和家母、印傭和大弟看樓敝人還是無法接受,當天又看原始購買戶-F。如果不是劉何兩位先生帶看開門,敝人等不可能有權限和鎖匙進去屋內。(9:家人拍攝現場帶看照片)何先生極力建議敝人選擇面海景樓,因敝人大哥已買樓,父母來住上下樓十分方便。然擔心樓將來會被未來宏盛建案擋到海景表示不接受,何先生說另有一戶宏盛保留戶樓,底價是30萬/坪。敝人馬上接受並出價28萬/坪。(10:蔣律師民事辯論意旨狀何先生證詞p9) 2016年大哥買27萬/坪。事實上2019淡水房價是走跌的,2019年敝人出28/,非常具有誠意。(11:淡水新市鎮房屋成交行情) 

7.宏盛條件霸道強硬,片面解約並吞吃價金
後來何先生答覆公司不同意。敝人問公司一定要30/坪嗎?何先生說公司現在可能要30萬/坪以上”(未表明數字)。依台灣購屋風俗慣例房屋議價有來有往,買方不可能一開始完全按照賣方牌價出價,宏盛理應安排雙方商談加價以維公平交易。然而2019228日敝人還和蕭小姐電話談價,蕭小姐甚至要求如果28/坪公司同意必須在一個月內交屋,敝人亦表示同意。不料31日何先生來電說公司已沒收15%提存5%無法繼續進行換屋。(12:蔣律師民事辯論意旨狀何先生證詞p8) 

8.<宏盛水悅>合約規定,完成貸款程序是乙方(宏盛)的權責
宏盛公司表示乃因敝人未於合約規定期限內完成貸款程序故沒收提存價金。
試問:完成貸款程序是甲方()的權責還是乙方(宏盛)的權責?
<宏盛水悅>房屋買賣預定合約書第十五條規定,乙方(宏盛)依約完成本戶一切….,應通知甲方()完成驗收手續 (13:宏盛水悅房屋買賣預定合約書第十五條)
(1)如果沒有談換屋。接下來程序應該是:乙方(宏盛)安排驗屋>甲方()初驗>甲方()>甲方()簽收>乙方(宏盛)辦交屋>乙方(宏盛)通知銀行撥貸款,
(2) 如果換屋。接下來程序應該是:確定甲方()戶別>乙方(宏盛)安排驗屋>甲方()初驗>甲方()複驗>甲方()簽收>乙方(宏盛)交屋>乙方(宏盛)通知銀行撥貸款,
乙方(宏盛)自己完全沒有執行自己應該對甲方()完成的「驗屋>初驗>複驗>簽收>交屋>通知銀行撥款」之辦理貸款程序。
本人完全沒有拒絕或不履行「驗屋>初驗>複驗>簽收>交屋>通知銀行撥款」之意思或行為。
 
宏盛只提供換屋。換屋進行中,忽然把甲方()沒收提存。古人有言,「不教而殺謂之虐」,宏盛公司已收所有價金卻未完成交屋,以欺騙手段誤導敝人僅談換屋即可。再以莫須有理由(未於合約規定期限內完成貸款程序) 吞吃吃本人給付房款20%價金及80%本票。 

居心十分卑劣,故控告詐欺。

1 意見:

  1. Doris 瑤娟╭☆ 提到...

    以後不敢買預售屋 !!!

    大部分合約都設計好,如果不接受「現況」,不願"被逼"交屋,就依「吃人合約條款」沒收。(下一篇我來談談宏盛水悅「吃人合約條款」)

    蓋得越爛,吃得越多!

    昨天我去淡水拜訪一位同是水悅「片面解約沒收」受災戶,她說去年與宏盛談判無效後大病一場差點死掉,至今還要靠安眠藥才能入睡。

    我們當中還有被吞4、5百萬,難過到說,難道要逼我們跳樓嗎? 沒血沒目屎的宏盛!

    同一時間同一條款解約50多戶,若是1、2戶可說是偶然,50多戶就很難說不是詐欺了....

    對方律師還很得意的說民事一審他們贏了。我都不想說那判決本身法理就有問題,上訴中尚未定讞,亦非結果,並非代表真正贏了,如此巧取豪奪別人辛苦半輩子的價金毫無愧色,如此得意洋洋。好像強盜在炫耀戰利品。當然律師是各為其主,但也代表這家宏盛公司企業文化實在太無恥太沒品。

    我真的希望經歷台灣司法體系--所有有作違背良心的人"吃好睡好全身爛光光"(包括我自己咩),尤其是建商,你們的天職是蓋好的房子給人類好的環境,如果違背天道巧取豪奪,定會遭到上天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