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水悅浮貼AB約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於105年5月26日簽訂「宏盛水悅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A契約),108年2月26日於再審被告總公司公開辦理對保時,再審被告要求再審原告以增加裝潢費為由(3萬/坪x 18.6坪=55萬),配合修改附件七> 房屋土地付款明細表,將合約價位606萬調整為661萬(下稱系爭B契約),(原購價606萬+ 裝潢費55萬= 661萬),並將B約覆蓋於A約之上。
1. 實際契約成交價606萬(系爭A契約)與虛偽契約成交價661萬(系爭B契約)並非同時存在之AB約,乃A為B所覆蓋,無法復原,即系爭A約已為系爭B約消滅。以下所論系爭A約已為諾成契約。
2. 虛偽契約成交價661萬(系爭B契約)乃通謀虛偽,依民法第87 條第1 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故再審原告主張:系爭A契約與系爭B契約皆為無效契約。
民法第 113 條: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很倒楣!相信信義代銷介紹的房子<宏盛水悅>。除了被吞吃122萬外,還付出4年進出法院的心力交瘁。一個審要繳3萬左右的審判費和8萬左右的律師費,法院房地產專業素養不足判決荒謬豈能接受呢?現在準備到第五審(1、2、3、再審、再再審)。 (3+8)萬x5審=55萬。122萬+55萬=177萬,恐怕完全付諸流水....不斷燒錢付錢給法院「換駁回」只是稟信天地正氣,只要一息尚存絕對不能接受這樣不公不義的判決!
宏盛中斷換屋沒收價金不仁不義已經夠噁心,我原來的房子都已完成對保開立本票豈有無取得貸款之理(豈有此理1),就算不能取得貸款,我已開立481萬本票,本票可申請裁定強制執行(這不是法院的例行公事?豈有此理2),就算本票也拿不到錢,那依約(磋商條款)也是宏盛應開立24張期票(住你幸福專案內詳)支付,而不是直接解約沒收(豈有此理3),就算宏盛故意不開立期票,依約我也可以自辦貸款,法官憑什麼說我沒付尾款?(豈有此理4),宏盛樣樣違法,條條違約,在司法庭上處處亂法違紀,卻一路無咎獲得司法放行。我是不是應該告中華民國法院?
民進黨政府執政近8年,做的最差的就是司法。跟國民黨時代比腐敗,真是有過之無不及。可能民是靠政治獻金起家的吧,弄一個國民法官網內互打不叫司法改革,多次申訴總統府/行政院長/司法院長皆罐頭式回覆「尊重法官獨立判案」?法官可能因專業領域、生命經驗不同而有錯,法官也是人必然有執,有偏,有私,公權力對司法權的失控和失衡才是台灣司法最大的問題。任何有司法之冤、司法之痛的老百姓都不可能會再相信這個司法腐敗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