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把火已經燒了4年!
我很想知道中華民國台灣法院「睜眼說瞎話」可以到幾時!
宏盛水悅預售興建時X棟起火,前後大約燒了50分鐘。宏盛不給退但口頭同意並進行換屋。
換屋換到接近完成(已談到若出價經上級同意是否可一個月內交屋),
宏盛突然宣布取消換屋,直接解約沒收122萬(15%非法違約金+5%非法提存)。
宏盛厚顏無恥自導自演,製造換屋不成無法確定換屋標的假象--掩蓋其不進行原契約撥款的卑劣行徑,違法違約吞吃122萬。
1.原契約已對保完成並支付本票/授權書/過戶契約/貸款契約,並未滅失。
2.換屋並無契約,換屋不成即無法取代原契約,並無「法律原因」可以無契約的換屋行為行使沒收 (民法177條-不當得利)。
宏盛董事長林新欽為台大法律系大學長,又為前新北市議會秘書長,出身政治世家,
一審法官為台大法律系學弟--完全不回應「合乎契約之對保交付本票事實」。
二審審判長為台大法律系學弟--竟對完全合乎契約的本票對保流程判決「不足為採」。
三審審判長亦為台大法律系學弟--完全未回訴狀,只草率剪貼所謂「三審是法律審-只審法條有無錯誤」為程序不符。
再審法官又為台大法律系學妹--對再審過程中再議一二審即提出的「民法177條-不當得利」「民法101條-合約完備」已超過再審起算30天!
一二三再審四位台大法律系學弟妹法官皆以「規避事實」處理本案件,再濫用法理草率蓋章「程序不符」,以法律專權欺壓善良無辜老百姓!
法官「規避事實」如下:
1.契約書中明載委辦貸款約定為「全權代辦」,宏盛公司未負「全權代辦」之責,反而「全權吞吃」!
2.原契約已對保完成並支付本票/授權書/過戶契約/貸款契約,並未滅失,宏盛違約違法未進行產權移轉交付應交付之房地(民法101條-合約完備)。
3.換屋並無契約,換屋不成即無法取代原契約,並無「法律原因」可以無契約的換屋行為行使沒收 (民法177條-不當得利)。
老百姓辛苦存來購屋的血汗錢豈可以如此知法玩法吞吃抹盡!!!
https://youtu.be/659ZwfZeyQY